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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5〕29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
  《哈密地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第4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哈密地区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抢抓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机遇,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对内对外开放的层次和水平,实现地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新突破,加快推进地区工业化、农业产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奖励办法。
  第二条 考核奖励的范围:签订地区招商引资目标责任书的县(市)和有关单位。
  第三条 考核指标的统计口径:
  (一)引进外省区(市)资金。即引进除新疆以外的中国大陆其他各省区(市)的资金。包括中央企业资金,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进行的投资,区外企业取得的银行贷款及区外捐赠。不包括国债资金、中央财政和各部委拨款、广东援助的各类资金和捐赠。
  (二)引进境外资金。即引进境外的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区域组织和企业的资金。包括港、澳、台各类资金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国外捐款(由各级财政担保、财政贴息或偿还的贷款除外)。
  (三)引进地区外资金。即新疆境内跨地区的合作资金和地区内跨县市合作的资金(不包括同一县市内部的资金合作)。
  第四条 考核内容及评选标准:
  (一)县(市)考核内容及标准(考核细则见附表一)
  1.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地区关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
  2.招商引资工作有计划、有安排、有部署、有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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