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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事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5〕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各行政执法单位:
  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5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新修订的《办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54号)精神,为确保地区重新核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顺利开展和按期完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地、县(市)各有关部门、各执法单位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核发,并由领证机关将持证人员名册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备案。
  二、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规章授权的组织)应于2005年6月10日前向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提出申领报告;各县(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及执法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规章授权的组织)应于2005年6月17日前经县(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向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提出申领报告。各部门、各单位在提交申领报告时,应当同时提交本部门、本单位的“三定”方案,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申领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人员名册。
  三、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部门(国土资源、工商、地税、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核发。上述领证部门应将持证人员名册报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备案。
  四、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报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备案。
  五、根据《办法》八条规定,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均需经过行政执法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领取执法证件。地区各有关部门、各执法单位要尽快会同地区行署法制办公室拿出培训方案,落实培训经费、确保培训时间,做到持证人员100%按要求参加培训并通过考核,此项工作应在2005年10月中旬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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