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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凡哈密籍运动员参加国际大赛,获得优异成绩者,地区将给予重奖。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地区文化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地区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运动员、教练员奖励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各县(市)奖励办法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运动员奖励标准

比赛名 次
12345678备 注
新疆年度比赛500450350300250200150100每年一次
新疆会运会500030002000140012001000800600每四年一届
新疆民运会3000200015001000800600400200
新疆残疾人运动会3000200015001000800600400200
全国比赛100005000400030002000150010001000每年一次
全国全运会3000020000100050003000200020002000每四年一届
全国民运会2000010000500030002000100010001000
全国残疾人运动会200001000050003000200010001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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