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运动员在全国各类比赛中,破全国青少年纪录,执行全国运动会第一名奖励标准。在自治区各类比赛中,破自治区青少年记录,执行自治区全运会比赛第一名奖励标准。
(二)运动员在全国、自治区各类比赛中达一级,执行自治区全运会第一名的二倍奖金标准,达健将级,执行自治区全运会第一名的三倍奖金标准。
第五条 运动员每多获得一项奖励名次或多破一项记录,同时达等级运动员标准,分别按比赛规程的规定标准增发相应的奖金。
第六条 在比赛中一次比赛成绩破多次记录的,按最高一次记录评定并给予相应比赛项目规定的奖金。
第三章 教练员奖励
第七条 培训成绩奖
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破记录的,该教练员获得培训成绩奖。培训成绩奖奖金标准,金牌按所培训运动员应得的奖金发放,第2-8名按所培训运动员应得的奖金标准的50%发放。其中,个人项目教练员所培训的一名或多名运动员获得成绩,按项目多少累计奖励计发。团体项目教练员按培训成绩奖励计发。
第八条 在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励标准条件内,根据培训该运动员时间的实际贡献进行评定,具体评定发放条件是:
(一)运动员(队)取得名次或破记录时,培训运动员的时间从运动员(队)取得名次之日起向前推算四年,累计达到两年以上,其主管教练员奖金为所培训运动员奖金数额的70%,助理教练员奖金为所培训运动员奖金数额的30%。达不到两年的,由地区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评定。聘用的高水平教练员在短时间进行训练指导,奖励标准以双方合同规定执行。
(二)自治区民运会、残疾人运动会,教练员带队训练、比赛不受执教时间限制,按实际训练成绩奖励。
第四章 奖励审批
第九条 获得全国、自治区各类比赛名次,地区文体局核实后,发放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审批表,报地区财经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政局按审批要求拨款,地区文体局发放奖金。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比赛奖励名次是指竞赛规程规定的奖励名次。破全国、自治区记录和达等级运动员是指经国家、自治区体育行政竞赛管理职能部门批准确认的记录和国家体育局确定的等级运动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