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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修改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哈密地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5〕3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哈密地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已经2005年第5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哈密地区运动员、教练员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奥运争光计划纲要》,调动全地区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参与体育运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他们在各类大型运动会上争创优异成绩,提高地区竞技体育运动水平,推动地区体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参赛各类大型运动会奖励办法》(新政办〔2001〕115号)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哈密地区参加全国、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民运会、残疾人运动会和自治区年度赛获奖得名次的运动员、教练员及输送运动员的教练员。不适用于注册到其他地、州、市并代表其他地、州、市参加比赛的运动员。

第二章 运动员奖励

  第三条 运动员名次奖
  (一)运动员在全国、自治区综合性运动会、民运会、残疾人运动会和自治区年度赛所获奖励名次,执行各类比赛项目层次奖励标准(见附件)。
  (二)体育集体项目(篮球、足球、排球10人以上集体项目)运动员获得上述比赛奖励名次,奖金按全国、自治区比赛规程规定加计金牌数(或分数)三倍计发。
  (三)小团体项目(沙滩排球、乒乓球、接力、摔跤大级别等)运动员获得上述比赛奖励名次,奖金按比赛规程规定的报名人数加一倍计发。
  第四条 运动员破纪录、达等级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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