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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

  二、发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评价作用,严格非煤矿山生产市场准入
  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贯彻落实好地区《关于督促落实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对策措施的通知》(哈地安监字〔2005〕80号)精神,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评价结论作为监管的重要依据,在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生产评估工作中,要认真参照和利用好安全生产评价报告,不断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要严把安全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核、签字关,不具备条件的坚决不予通过上报,从源头上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管理。凡未按期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要一律停产整顿,切实把好非煤矿山生产市场准入关。
  三、进一步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管理工作
  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严格规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管理,保证其有独自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对于责令停产整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书面函告公安部门并由公安部门做出相应决定;对于长期或暂时停产、停建的矿山企业,公安部门要依法坚决停止或暂停民爆用品供应,并及时查封或收缴剩余爆破器材、氰化钠等危险物品。
  四、严格程序,从严执法,进一步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各县(市)、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一步增强抓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手段,对片面追求产量效益、忽视安全生产的矿山企业和业主,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特别是要依法从严重处将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发包给无相应资质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同时,要认真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严把“三同时”审查关,对未办理正规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改、扩建和变更井口、坑口位置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
  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力促整顿矿产资源开采秩序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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