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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整顿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5〕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中央、自治区、兵团驻地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形势十分严峻。特别是哈密市“3·27”、“5·21”重大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认真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遏制各类事故发生,促进矿产资源合理有序开发和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认真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整顿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坚决打击无证非法开采活动,规范矿山开发、生产秩序
  坚决打击无证非法开采活动,是规范矿山开发、生产秩序的重要举措,也是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必然要求。各县(市)要高度重视,立即对辖区内的矿山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打击证照不全、非法转让转包、超层越界、乱挖滥采、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履行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凡属超层越界、乱挖滥采、非法转让、转包、无证开采的,要严格依照《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把好安全生产认证、生产许可关口,对违法进行非煤矿山建设、生产的要严格依法查处,对明停暗建、明停暗采、以建代产,不积极整改,或经整顿仍达不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地下矿山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联合现场监督处理。对持有采矿证、工商营业执照,目前暂处于停建、停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督促其规范设计和进行安全生产评估、安全生产评价、《安全生产许可证》认证准备工作。对持有采矿证、工商营业执照,属于无能力开采、地勘程度差等原因,长期停产、停建的,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工商等部门在积极协作、加强监管的同时,要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要加强对矿山领域特别是已吊销证照或超范围经营矿点的巡查和监控,对无证擅自恢复开采的,要从快从重查处,以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业开发、矿山生产秩序工作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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