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复查验收阶段(8月26日-9月10日)。地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和相关行业系统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地区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在专项治理过程中应不定期对所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五、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正确处理加强消防安全与保障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切实把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部署,密切配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保障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各县(市)要把消防经费、消防规划、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等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各县(市)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县(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本级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共同参与。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公安消防部门要以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高度重视和解决好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坚持标本兼治原则,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完善推动消防工作发展的长效机制。各有关部门要联合行动,联合执法,形成合力,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处理。
(三)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积极宣传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普及消防知识,使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参与消防安全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问题要一查到底,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实施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在专项治理各阶段工作结束后3日内将阶段总结及统计表上报地区专项治理办公室(地区公安局消防局)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的处理情况,要及时上报地区专项治理办公室。百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总结,并于9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和专项治理汇总表报地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上级主管部门。
地区将组织公安、建设、经贸、工商、安监、人防等部门,对各县(市)、各有关部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专项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和有关单位,将予以通报表彰,对在工作中走过场或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