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与公安、城建、交通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实施“畅通工程”、创建“平安大道”工作。
4. 组织协调公安、交通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改工作;组织交通、公安、建设等部门对已治理的路段进行验收,不合格的,要重新进行改造。同时,加强对新建、改建道路通行安全的论证工作,防止出现新的危险路段;建立对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路段进行安全论证制度。
5. 督促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开展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三)公安部门:
1. 认真履行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参谋、组织、协调、联络、承办、督办等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通报预防交通事故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预防对策和工作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报送道路交通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提请协调领导小组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 配合交通部门解决驾校不规范、驾驶员培训质量不高的问题。
3. 着力解决驾驶员考试把关不严、违规办理驾驶证等问题。
4. 着力解决车辆检验、报废把关不严,以及为不符合规定车辆上号牌问题。
5. 整顿路面行车秩序。充分运用政策、法规和科技等多种手段,重点加强对国道312线哈密段、省道303线哈密段主干线、事故多发路段和城乡结合部、农牧团场集市等交通秩序较乱的路段的管控,进一步提高上路管事率,做到“交警要上路,上路要管事、管事要规范”。
6. 综合治理拖拉机、农用车载人和无牌无证车辆上路行驶,减少由此引发的农牧民和团场职工群死群伤交通事故。
7. 加强对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其引发交通事故情况的分析,找出原因、规律和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依法从严从重查处疲劳驾驶、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强行超车、驾乘摩托车不戴头盔、逆向行驶和违法停车、故障(事故)车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和使用示警灯、超车不开转向灯、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容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
8. 认真排查道路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切实履行报告义务,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排查情况,向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部门通报排查情况,提出预防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9. 实施110、122报警服务台受理人民群众举报客运车辆严重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工作。
10. 认真落实对各县(市)道路交通事故情况及伤亡人数每月向社会公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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