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1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哈密地区加快设施农业发展扶持政策的通知
(哈行署发〔2005〕4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哈密地区加快设施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已经地委、行署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扶持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规划,明确目标,强化措施,确保地区设施农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哈密地区加快设施农业发展的扶持政策
为充分利用哈密光热资源优势,加快地区设施农业发展,促进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实现“十一五”期间全地区设施农业总规模达到3万亩(新建2万亩),反季节果菜年产量从目前的2.5万吨提高到10万吨以上,自产反季节蔬菜在哈密蔬菜市场的占有率从30%提高到80%以上,农民人均从设施农业中获取纯收入500元以上的目标,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结合地区实际,特制定以下引导和扶持政策:
一、财政补贴政策。在县(市)设施农业发展规划区内建棚达标后,对地区内投资者建棚每座补贴2000元,地、县(市)财政各承担50%,补贴从2005年开始,为期3年。鼓励地区以外有技术专长的投资者在哈密投资建棚,并由地、县(市)财政视情况给予支持。
二、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凡是集中连片、建棚规模在200亩以上的种植区,由县(市)负责水、电、路、林等基础配套工程建设,允许将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林业、国外中长期贷款等资金集中使用在基础设施建设上。
三、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地区各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对地区设施农业建设给予大力支持,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保证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贷款,解决发展设施农业资金不足问题。凡列入国家开发银行新疆分行设施农业贷款的项目,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还贷准备金,并纳入财政预算。
四、资源配套政策。在设施农业规划区的承包地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土地流转原则,允许农民采用互换、租赁、转包、土地差价补偿等方式,实现土地置换。村集体土地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的前提下,可采取集资入股、对外承包、出租等形式发展大棚。在宜农荒地发展设施农业,国土资源部门按行政划拨供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