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EC商务旅行卡,即“亚太经合组织商务旅行卡”,系经过各APEC经济体国家批准,由APEC范围内各经济体的相关商务人员持有,可直接出入各APEC经济体的旅行证件。该卡相当于3年有效多次签证, 持卡人凭旅行卡及有效护照便可出入相关经济体。
具备资格申请的必须是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无刑事犯罪记录及被外国,特别是实施APEC商务旅行卡计划经济体的拒签记录。
第二章 服务内容及方法
第八条 因公出国(境)服务
协助企业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及时向企业提供办理签证、护照等出国(境)手续的最新相关信息,提高企业办理因公出国(境)相关手续的效率。
(一)所需材料
1、填报《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批表》(原件四份,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贴在相应栏中,保持清晰);
2、函(原件二份,由出国人员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有文号的正式文件,说明具体出访任务,出访国家和地区,出访时间,出访人员的单位职务,在国境外停留天数、费用承担情况),三人以上要附出访人员名单(姓名、出生年月日、单位、职务);
3、提供组团单位出具的组团通知复印件一份;
4、提供前往国(境)有效邀请函复印件及翻译件各一份(或任务通知书和任务批件);
5、提供团组在境外活动行程、费用明细复印件一份;
6、提供本单位出国人员所需费用明细(正式文件原件一份、并加盖单位财务章;注:如出访费用全部由邀请方、资助方承担,则无需提供);
7、由参团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担保函(原件一份,加盖公章);
8、企业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一份;
9、如组团出国(境)培训,须提供省外专局的相关批准手续;
10、如出访活动在年初未向市外事侨务办公室上报计划,须出具出访必要性说明(说明出访团组基本情况、出访的必要性、此次出访对今后工作的重要意义、未列入年初计划的原因);
11、如果办理业务期间不能及时提供邀请函(任务批件和任务确认件)、行程和费用明细的,需出具补充说明。
(二)服务程序
行政服务大厅外事审批专柜接案初审,交市外侨办审核后,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政审,然后送市主管领导签批,最后到省外办办理护照和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