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7〕8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中央、省、市驻江华有关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对县政府所属单位及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建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监察局、县人事局、县审计局、县政府法制调纠办公室等有关政府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政府法制调纠办公室,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由县政府法制调纠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五条 每年的考核内容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和政府重要工作目标的要求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由县政府法制调纠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合县政府法制调纠办公室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级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照分工承担行政责任。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制定落实《纲要》和《实施意见》的办法和措施,分解、落实工作任务,建立工作责任制,加强督促检查。
第二章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第八条 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