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县林业森调队负责全县森林、林木、林地的评估。申请森林、林木、林地评估须按规定缴纳评估服务费 。
6、在流转过程中,要坚决防止出现乱砍滥伐、改变林地用途、改变公益林性质和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依法保护风景林和古树名木。
三、林木采伐
7、严格执行林木限额采伐计划。各乡、镇、场要按照省、市、县下达的限额采伐计划,结合所属单位实际情况,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将年度林木采伐计划合理地落实到村、组、山头地块,并在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张榜公示,同时上报到县林业局,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伐区作业设计,严禁采伐生态公益林和超计划采伐。
8、坚持凭证采伐。林木采伐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内容进行林木采伐或活立木采挖。
9、伐区调查设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采育场要按照计划安排情况组织林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
湖南省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定》进行伐区调查设计,努力将伐区误差控制在±10%以内,实行“谁设计,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伐区调查勘察设计费的收取按县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10、伐区管理。各乡、镇、场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抓好伐区责任制的落实,同时要及时进行伐中监督和伐后验收工作,并由伐区监管人员现场验收后填写好《伐区检查验收证》,现场相关人员签字备案。
四、木材经营
11、严格执行木材凭证经营(加工)制度。凡从事竹木经营(加工)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无证经营(加工)的,一律不予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并依法查处。
12、坚持出口木材运输手续“封闭式”运行和凭证运输。各乡镇林业站从出口木材手续的办理到木材装车过境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木材检查站要依法对所有过境木材实行检查和处理。
13、强化县内木材运输加工管理。坚持凭证运输和足额征收各种税费,并依法对木材加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管理。
五、木材税费
14、木材税费征收标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按江价字[2006]11号执行,其它税费征收标准按江政专纪[2004]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责任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