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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度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规定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度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规定
(江政发[2006]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进一步规范森林采伐和经营管理的正常秩序,实现林业增效、林农增收、财税增长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湖南省林业条例》、《江华瑶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等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林地管理
  1、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用地单位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用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2)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
  2、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成森林植被损坏的,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补偿。
  二、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3、成立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交易服务中心和各乡、镇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交易服务所。交易服务中心设在县林业局,交易服务所设在各林管站。全县森林、林木、林地流转交易工作归口县流转交易服务中心管理。
  4、森林、林木、林地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提出流转申请;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提出流转申请;权利人共有的,需共同提出申请;已被依法抵押的,由抵押人提出申请。其程序为:先向当地林业站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再由林业站送到县林业局审核后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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