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筹资改善公共消防设施的通知
(江政发[2006]19号)
县直各单位、国营和集体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
为加强我县消防工作,切实改变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落后的现状,增强城市抗御火灾的能力,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全县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城市和城镇消防工作的通知》(湘政发[1997]31号)和《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出资建设城市公共消防设施的通知》(永政函[2000]3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县人民政府2006年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按照合法自愿的原则,决定延伸执行江政发[2003]9号文件,期限为二年,2006年至2007年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江政发[2003]9号文件规定的筹资范围和标准原已足额筹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筹集。没有筹足和尚未筹集的单位及个人均按标准补足和筹集。
二、筹资方法
1、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及上述单位在职干部、职工的筹资,由财政局统筹和代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