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
(江政发〔2007〕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林业采育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稳定和和谐发展,根据《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6]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永政发[200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目标
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长效保障机制的重大举措,对于解决农村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和构建和谐江华具有重大意义。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力措施,抓紧抓好这项工作,确保在2007年6月底以前全县基本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二、健全制度,合理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
农村低保对象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持有本地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重点保障因病、因残致贫,缺乏劳动能力,难以通过生产帮扶脱贫的常年生活困难家庭。我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按年人均683元执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的初始阶段,实行城乡有别、低标准起步,窄范围施救,逐步拓展的原则,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适时提高保障标准,适度扩大保障范围,逐步实现应保尽保,待条件完全具备再实施城乡一体化。已经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农村特困人员不再重复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属地、动态管理,分类施保,差额补助。
三、认真落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照分级负责,多方筹措原则,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供的捐赠和资助,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专户管理。保障资金由县民政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县民政部门要确保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按时足额发放,逐步建立社会化发放机制。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资金的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四、不断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