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一、督办查办程序。(1)立项。县政府督查室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或领导批示,对督办查办件进行立项登记并提出拟办意见,注明承办单位限时结案要求。(2)交办。县政府督查室根据领导同志批示的意见,向承办单位发出《督查通知》,把督查件落实到承办单位。(3)催办。县政府督查室及时了解催办、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4)办复。承办单位要坚持一事一文,办理结果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报送县政府督查室。(5)反馈。督查室根据要求,向领导或选择不同范围通报督查及办理结果。
五十二、督办查办纪律。各单位收到《督查通知》后,要切实负起责任,抓紧落实。办理的事项要按时汇报。如情况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要及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第十章 内事活动制度
五十三、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县委、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的会议、活动外,原则上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召开的会议或举办的活动。如需出席,须报县长同意。
五十四、上级和各县区领导同志以及其他重要客人来江华考察访问,需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并提出接待意见,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
第十一章 外事活动制度
五十五、县人民政府副县级(含)以上领导同志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副科级(含)以上干部因公出国(境),按《中共永州市委办公室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永办发〔2005〕6号)规定办理。
五十六、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批;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主管部门初审,县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核,报县人民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副县长审批。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五十七、县人民政府要努力创建学习型政府。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带头创建学习型政府,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学习科学技术知识,不断探索掌握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自觉按客观规律办事;学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增强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