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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一)未经协调或经协调未形成可操作性意见的事项;
  (二)副县长分管的日常性工作;
  (三)可通过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的事项;
  (四)除上级政府明文规定的外,涉及机构、编制的问题。
  三十九、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会议议题,县政府办公室应在会前2天通知汇报单位作好准备,将议题打印成文字材料(一般不超过3000字),并提前1天交县政府办公室;议题汇报要突出中心,紧扣主题,原则上不得超过10分钟;讨论发言应简明扼要,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对讨论的议题没有意见表示同意即可;会议纪要由县政府办综合室负责整理、分管副主任修改把关,经主任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中的议题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后送县长审签。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负责抓落实,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政府办综合室秘书撰写,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审定。
  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研究的事项,可形成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由有关副主任指定人员负责整理并审核,报主持会议的副县长签发,如有需要,报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县长签发。
  四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单位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列席)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向县政府办主任报告,并征得县长同意。
  四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严格进行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县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县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乡镇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县长批准。全县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话会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县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的有关规定。报送公文应由部门、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各部门报送县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之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四十三、除需要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机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不得将需县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报告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落实县委和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也可直接报送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但必须附上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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