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顾问、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决策;
(二)部署县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县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
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县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
三十五、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顾问、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办主任及其他县政府党组成员组成,由县长或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由县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政策性文件;
(二)讨论决定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决策;
(三)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需县人民政府决策、落实的事项;
(四)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重大事项;
(五)分析形势,通报情况。
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邀请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武装部有关领导同志以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会议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
三十六、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召集或副县长、顾问、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请示县长同意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牵涉两名及以上政府领导同志分管工作的人、财、物等事项的,需在会前协商取得共识再作决策,也可请示县长同意作出决策。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
三十七、提请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后提出,报县长确定。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须先由有关部门提出,经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同意,送政府办文秘室汇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县长审定后方可列入正式议题。
三十八、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或分管副县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
下列情况不列入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