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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二十五、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审批以及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
  二十六、要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严格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加强行政监督

  二十七、县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接受县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二十八、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司法监督和专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二十九、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政府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认真贯彻《信访条例》,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县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重要来访,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十一、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报道和反映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要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县人民政府建立政务新闻发布制度。
  三十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并在年末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县人民政府实行政务工作督查制度和行政首长问责制度。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三、县人民政府实行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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