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八、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九、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重点投资项目建设、政策性文件等重大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二十、县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咨询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调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乡镇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听证会和社会公示的形式听取意见、建议。
二十一、县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二十二、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强化责任意识,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十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的决定、命令以及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重要事项由县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