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县长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县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县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县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既要分工负责,又要相互协作,并可代表县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顾问、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受县长委托分管某一项或几项重大工作。
十、县长、副县长、顾问、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充分发挥县政府办公室的综合协调作用,通过政府办公室的工作程式处理日常事务。
十一、县长出县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县长主持县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县人民政府工作职能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员会(办)、各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县政府办可受县人民政府授权和委托,对县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发布行政指示,批复一般性工作请示,转发工作报告,协调关系和开展各项工作。
县审计局在县长和市审计局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四、贯彻国家和省市宏观调控方针政策,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步伐,实现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和财政收支平衡。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六、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加强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