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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江政发〔2007〕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县直各单位: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2007年第一次全体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使县人民政府各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上级政府的的有关规定和县委工作制度,制定本规则。
  二、县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按照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公开透明的工作机制、严格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履行政府职能,努力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认真贯彻上级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五、县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调研员、副调研员、副县级干部、县政府工作部门的委、办(局)主任(局长)。
  六、县人民政府职权由《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所规定。县人民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县长协助县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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