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让方发电量指标被替代后,仍能保证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电量平衡需要;
(二)受让方替代发电量的总利用小时原则上不得超过年度调控计划中全省火电机组年平均利用小时的10%。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交易月第10个工作日10:00至12:00,出让方通过转让替代交易网站进行出让申报。出让申报的内容包括出让上网电量和出让价格。
出让上网电量不得超过省电力有限公司公布的出让指标限额,以万千瓦时为单位;
出让价格为出让上网电量指标后的预期收益,以元/千瓦时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字。
第二十三条 交易月第10个工作日10:00至12:00,受让方通过转让替代交易网站进行受让申报。受让申报的内容包括受让上网电量和受让价格。
受让上网电量不得超过省电力有限公司发布的受让指标限额,以万千瓦时为单位;
受让价格以元/千瓦时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3位数字。
第二十四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每30分钟在交易网站上向转让替代各方公布一次转让替代交易的预撮合结果。
第二十五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于交易月第12个工作日16:00前,公布交易撮合结果。
第二十六条 通过省内发电量交易平台未成交的替代发电量指标,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指定交易(指定“出让方”和“受让方”)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结果经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联合行文确认后生效。
第四章 转让替代的撮合
第二十八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将出让方出让结算价格扣减申报的出让价格及0.005元 /千瓦时的输电损耗补偿价格后作为出让方的交易出让价格。
第二十九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将受让方申报的受让价格作为受让方的交易受让价格。
第三十条 省电力有限公司按照价格优先的原则进行转让替代撮合,即依次将最低交易受让价格的电量同最高交易出让价格的电量进行配对。当交易受让价格高于交易出让价格时转让替代撮合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