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的燃煤机组等高效环保机组;
二、燃煤机组脱硫、脱硝等环保装置按国家或省规定期限安装并正常投运;
三、按国家相关机组启动试运行和验收规程完成机组满负荷试运行试验。
第七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机组可作为出让方,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让发电量指标:
一、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机组;
二、单机容量30万千瓦且综合供电煤耗高于全省同类火电机组平均供电煤耗的燃煤机组;
三、其他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根据电力运行调控需要指定的机组。
第八条 出让方在1个日历年度内可用于替代的发电量指标称为年度可替代发电量指标,含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和自愿被替代发电量指标两个部分。
第九条 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系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并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商省电力有限公司确定的出让方本年度必须转让的替代发电量指标。
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在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下达,并可根据全年电力电量平衡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条 自愿被替代发电量指标系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除调控替代发电量指标外由出让方自行确定的转让替代电量。
自愿替代发电量指标由出让方于每次交易前10个工作日向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根据电力电量平衡情况对其进行统筹调整。
第十一条 出让发电量指标的热电联产机组,其“三公”发电小时按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同类型冷凝式发电机组的“三公”小时确定。
第十二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的方式分为内部转让替代和公开转让替代两种:
(一)内部转让替代:出让方可将不超过其年度被替代发电量50%的电量指标与同一发电集团的受让方优先进行转让替代。
(二)公开转让替代:不属于同一发电集团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在全省统一的替代交易平台上进行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