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福建省物价局关于修订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
(闽经贸能源〔2011〕676号)
省电力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53号),促进“十二五”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工作,进一步降低我省火电发电机组能耗和污染物排放,经研究,决定“十二五”期间我省继续实施发电量转让替代工作。根据形势发展,我们对《省经贸委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的通知》(闽经贸能源〔2007〕810号)作相应的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物价局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福建省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进一步推进电力工业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规范发电企业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工作,根据《节能发电调度办法(试行)》原则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是指由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发电量调控计划中所列发电企业,其机组部分或全部“三公”电量通过集中撮合交易或指定交易的方式,转让给高效、环保机组代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内所有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交易。
第四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遵循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发电量指标转让替代不得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正常供应,不得违背“三公”调度管理规定,并服从省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管理。
第二章 替代交易主体和替代标的
第六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机组可作为受让方,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受让发电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