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粮食生产制止耕地抛荒的意见
(江政发〔2008〕1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国家、省、市农业和粮食工作会议精神,确保全县粮食播种面积达到60万亩,其中水稻播种面积41万亩(早稻18.9万亩、中稻3.1万亩、晚稻19.0万亩),旱粮生产19万亩,粮食总产达到21万吨以上目标的实现,根据我县目前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实行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场要把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粮食安全作为农业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层层落实粮食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各乡镇场长为粮食生产第一责任人。县里成立由县长李祥红任组长,县委常委、统战部长伍少平、副县长赵德明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农办、县审计局、县农业局、县财政局、县开发办、县国土局、县粮食局、县水利局、县经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粮食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欧良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乡镇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专抓。
二、认真贯彻落实支农惠农政策。各乡镇场要加大中央和省市扶持粮食生产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做到家喻户晓。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兑现,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降低补贴标准、改变补贴用途,确保粮食直补、农资综合直补、良种补贴等各项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种粮农民手中。同时也要坚决制止滥发补贴,凡是对耕地抛荒农户发放各项补贴的要严肃查处,发放的补贴资金要予以追回。中央安排的产粮大县奖励资金,县政府拿出百分之三十用于支持粮食生产发展。
三、严格依法制止耕地抛荒。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杜绝耕地抛荒现象,全面提高粮食生产能力。各乡镇场要及时组织力量,逐户摸清种植意向,对可能抛荒的稻田造册登记,组织在家有耕种能力的农户代耕代种;对各类“开而不发”,抛荒二年以上的耕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重新发包给有耕种能力的农民耕种;对因农民外出务工、无人耕种的土地,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的思想工作,由村委会组织人员代耕代种;对长期外出、又不愿意转包的农户,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和国务院《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十八条规定,即“承包经营耕地(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基本农田)”。并交给有耕种能力的农民耕种;对因交通、水利、土地整理等工程造成耕地无法耕种的,要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限期恢复生产能力。农民代耕代种抛荒稻田,其粮食直补、综合补贴和良种补贴资金,要直接补给代耕代种农户用于发展粮食生产。对因措施不力造成抛荒的,乡镇场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责任追究;对连片抛荒5亩或连片季节性抛荒超过10亩的,取消单位年终目标管理先进单位评比资格,乡镇场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当年公务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