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强化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行政许可管理,加强许可事后监管和日常执法,加大对种子基地和购销环节的管理力度,严厉打击抢购套购、套牌侵权、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等行为。规范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扩大试验鉴定内容,建立和健全相应的实验鉴定技术平台和工作制度。规范品种跨区引种行为,加强品种种植风险跟踪调查和风险评估,完善品种警示与退出机制。强化植物新品种保护和信息服务。加强对进出境种子种苗的检验检疫。完善农作物种子标准体系。
五、提高供种保障和调控能力。在全省建立种子生产供需监测预警体系,对杂交水稻和大宗蔬菜种子的生产面积、品种结构、价格波动、自然灾害等情况进行监测与预警,提高供种保障能力。支持种子企业通过土地流转、与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等方式,建立相对集中、稳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加强种子基地的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种子基地的标准化水平。在全省尽快建立杂交水稻制种基地10万亩,年生产能力达到1600万公斤以上。建设一批粮油、蔬菜、果树、茶树、食用菌、中药材等种子(苗)繁殖基地。按照“分级储备,分级负责”的原则,完善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储备制度。
六、完善种子管理体系。各级政府要明确负责种子管理的机构,加强种子管理队伍建设;要把种子市场监管、质量监督检验、应急种子储备、品种试验鉴定、种子生产供需监测预警等种子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七、落实促进种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公司+农户”模式生产、经营的种子企业,可以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的有关规定,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实施杂交水稻制种保险政策。种子生产、加工机械纳入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将粮食安全应急种子贮备和杂交水稻种子生产贷款列入政策性贷款范畴。从2011~2013年,省级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用于实施种业创新与产业化工程,重点扶持种业工程的基地建设、种苗繁育、技术集成、培训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