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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

  残疾人专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第二十四条 残疾人户在非耕地上建房,免收土地管理费、并减免其他相关费用。

  农村残疾人户在申请宅基地时,乡(镇)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和办理手续。在服从村镇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五条 因城镇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房屋时,应当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的原则对其予以适当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迁补助费时,对贫困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

  被拆迁房屋的是残疾人户的,在回迁安置时凭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和有关单位的证明给予照顾。

  第二十六条 县城以上城市在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大型公共建筑、旅游接待设施和居住区时,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并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位;有条件的乡、镇在新建、改建、扩建上述工程项目时、应当逐步实施无障碍设计规范。

  建设、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对不按规范规定要求进行无障碍设计或施工的工程,不予发放建设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管理,保护和维修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公共设施,保证其正常使用。

  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在开展残疾人节庆活动和宣传残疾人法律法规时应给予免费宣传、报道,应逐步开辟为残疾人服务的专栏或者专题节目,并在电视专题节目中增加必要的中文字幕和聋哑人手语解说。

  第二十七条 州、县残联建盖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指导、用品用具供应服务、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服务、盲人按摩、文体活动等综合服务设施,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先将其列入计划,并匹配相应的建设资金,在适宜地段无偿划拨建设用地,免收有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对持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涉及残疾人权益的事件,热情接待、优先办理,并减免有关费用。

  公证处对持乡、镇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的贫困残疾人涉及财产事项需要公证的,免收公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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