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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

  残疾人在申办《残疾人证》时,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委托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签定符合残疾标准的,免收残疾鉴定费。

  第十八条 凡持有《残疾人证》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时,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代其交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或部分资金;患重病的农村贫困残疾人在合作医疗资金补偿后仍有困难的,由民政部门用医疗救助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尚未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地区的贫困残疾人患病,个人支付医疗费确有困难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九条 城市残疾人的配偶及其子女属农村户口或者异地户口需迁入的,可以由本人申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残疾人夫妻双方都属农业人口的,准许任其一方到另一方落户,所在村社不得拒绝,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 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有线电视专用线的,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凭用户出示的《残疾人证》,给予优先安装并减免50%的安装费(残疾人本人为户主,数量限为一次)。

  残疾人个人计算机向互联网营运企业申请开户上网,免收开户费。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驾驶残疾人专用机动车代步的残疾人,经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和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培训合格,由车管部门发给驾驶证件,办理车辆落户手续,并减收50%的手续费。

  第二十二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馆(室、中心)、公共图书室、旅游景区、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

  对盲人、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和其他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环卫部门免收残疾人垃圾清运费、公厕入厕费。

  第二十三条 盲人和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城市内公交车。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乘坐州内客运车辆时,减收35%的车费。

  残疾人空运(票)费的减免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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