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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

  第十四条 州、县各级政府应将残联机关的行政用车列入编内车,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车修、燃料费。

  残联机关行政用车、残联系统的福利企业以及在迪庆州境内为残疾人所办的特殊教育学校的生产生活用车,减、免交养路费。具体按省交通厅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逐年增加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在每年财政预算中单列不低于教育事业费的1%用于特殊教育,由同级教育部门专款专用,在使用中听取同级残疾人联合会的意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在普通学校增设特殊教育班或随班就读等多种措施,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州内普通高级中学、高等专业学校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并在录取条件上给予适当照顾。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以免试体育,并以不低于当年当地考生或者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子女,户籍地和常住地不一致的在常住地就近入学,学校应当免收有关费用。

  对接受义务教育、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及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对残疾学生适当放宽奖学金发放评定条件和贷学金审核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给予免收教科书费、杂费和文具费的优待;对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特殊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由县、乡(镇)残疾人联合会出具证明,从助学金中给予生活补助。

  各级各类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接受残疾人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对贫困残疾人减免培训费。

  第十六条 残疾人在结婚登记时,免收优生优育咨询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免收婚检费。

  残疾人在执行国家、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政策时,计生部门给予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收检查费。

  第十七条 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就医,乡(镇)卫生院免收挂号费,县级以上医院减、免收普通挂号费,减收20%的床位费,检查费和手术费。

  对残疾人中的小儿麻痹患者、白内障患者,经诊断确需康复手术,所减免项目和幅度超过前款规定的,应当报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并经同级卫生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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