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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


  残疾人职工所在单位,应根据残疾职工的残疾程度,为其提供必要和适宜的劳动条件,制定适宜的劳动定额。

  残疾职工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健全人同等待遇,单位对个别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给予特殊照顾。

  残疾职工及其配偶不宜安排下岗。单位因特殊情况须解除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或人事关系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单位对下岗残疾职工应在参加社会保障、就医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对其发放的基本生活费应当高于其他职工标准的20%。

  第十条 州、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省级及其以上文艺、体育比赛中获得前三名的残疾人,优先解决劳动就业或者生活保障问题。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应当简化手续,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免收登记费(工本费除外);减免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管理费、年检费和变更费。

  对符合办医条件申请个体行医的残疾人,优先核发证照。对执业期间经济确有困难的,经县级卫生部门批准,免收管理费和卫生事业发展调节基金。

  第十二条 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务性行业的(加工、修理、修配等),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增值税;从事服务性行业的(理发、旅店、饮食服务等),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营业税。

  残疾人个人利用自有房屋及其所使用的空地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经州、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残疾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承租、承包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技术合同交易所得、专利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减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三条 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福利企业,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总人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35%的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安置“四残”人员超过50%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对残联系统生产、经营、销售和维修残疾人用品用具的供应站(点)。经县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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