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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残疾人事业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残疾人实有人数每人每年安排不低于5元的残疾人事业经费,用于残疾人事业。并随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不断增加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保障残疾人事业与(其他事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农村有劳动能力残疾人的脱贫工作列入扶贫开发规划,在项目和资金安排上予以优先照顾。

  在实施整村推进扶贫,扶贫培训转移和培训特色产业开发以及异地扶贫开发等项目建设中,要明确地把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予以扶持。

  要广泛动员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党团员、青年志愿者及其他社会热心人士参与农村残疾人扶贫、结对帮扶等行之有效的形式,帮助农村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筹措资金,学技术、选项目,带动农村残疾人脱贫。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对城镇、农村的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的残疾人家庭要纳入当地民政部门特困救助对象,他们的生活保障金,高于当地标准的20%。

  第七条 对饮食起居需要护理的农村重度残疾人,免除其法定扶养义务人中一人的有关税、费、工等。

  对已丧失生产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残疾人,属非农业人口的,各级民政部门应优先纳入低保范围或者给予社会救济;属农业人口并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应优先安排进入敬老院等福利机构;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规定的,应纳入社会救济。

  对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在安排救济款物时要优先照顾。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当地实际,结合残疾人的特点,在停车场、报刊(公用电话)亭、公厕等服务行业中确定一定数量的残疾人专职岗位。

  第九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家及省属驻州单位、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私营企业(含合资企业、外资企业),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置考试考核合格且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各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差额人数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和部门由当地财政部门代收;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的单位和部门由当地税务部门或州、县残联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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