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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7号)


  现公布《迪庆藏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自2005年10月18日起施行。

  二○○五年十月十八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残疾人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第52号令)、《云南省残疾人优待规定》(第107号令)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41号),(以下简称《两令一文》),加快残疾人脱贫步伐,切实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把党和政府的温暖落到实处,根据《两令一文》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户籍在本州内的,享受本办法的优待规定;户籍不在本州行政区域内的,可以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社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实现。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福利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社会福利基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一次划拨到残联帐户,专款用于对残疾人康复、文化、教育、技能培训和扶贫解困等扶持项目。

  州、县人民政府在发行中国体育彩票筹集的本级留成公益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8%的比例,由同级财政一次划拨到残联帐户,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体育事业。

  以上一、二款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在每年的12月25日前划拨到本级残疾人联合会的帐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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