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土保持方案报告;
(二)水资源论证报告;
(三)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五)征占用林地报告;
第十七条 在我州境内水电开发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项目业主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政府各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水电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开发商提出建设项目申请的,主管部门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答复。
水能资源的开发权经审批确定后,除不可抗力外,开发商在一个月内不做前期勘测设计工作或四个月内不提交项目建议书的,以及项目建议书批准后三个月内不提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的,签订合同的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开发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经审批通过后,在两个月内不进行项目开工建设的,按开发商自动放弃开发权处理。业主已取得水电项目开发权的,未经州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转让。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八条 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区内设置排污口。
水库库区应当封山育林,禁止在水库库区保护范围内采挖和筛选砂石、矿藏等活动。禁止向江河河道、湖泊、水库等水域抛撒垃圾、弃渣、弃土、动物尸体和其他废弃物等污染水体的物体。有饮用水供水功能的水库库区的保护,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州、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农业产生废污水、城乡居民生活污水应当按排污规定的要求进行处理,未经处理达标,不得直接排入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第二十条 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的同时,应当抄送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建设,做好水资源量、质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