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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技术单位负责编制,通过审批的报告书,作为批准取水许可证的依据。水资源论证报告未经审批的任何建设项目,不得立项和进行开发建设。

  第十一条 除国家依法征收或征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对原用水单位造成的损失,建设单位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或补偿损失。

  第十二条 凡在迪庆开发建设水电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开发,统一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的原则。按照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根据水资源的承载能力,通过科学合理布置,实施“全流域、梯级、综合、滚动”的开发方式,促进水资源的有效开发,合理利用。

  (二)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打破垄断和地方保护,积极鼓励国家、集体、个人以独资、合资、股份等多种形式进行水电开发建设。

  (三)坚持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的原则。开发境内水资源,要优先满足境内工农业生产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的要求,同时坚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十三条 凡在迪庆开发建设水电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按权限审批,使用非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实行核准制。

  第十四条 需报省级批准的中小水电流域规划,编制工作由州发改委牵头,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编制完成后,申请使用省级补助资金的规划,州发改委和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水利厅审查,省发改委审批。其它规划报州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五条 对在我州投资开发水电项目的民营企业,可研报告批复后的工作由业主自行把关,分别报州发改委和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州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流域规划,依法管理全州水资源,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及县人民政府授权,在职责范围内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水资源开发利用单位在向计划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必须提交以下专题报告及相关部门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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