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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4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2月1日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8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和保护好迪庆的水资源,实现水资源协调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结合州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在迪庆州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州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并监督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

  (三)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定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对上述规划和方案的实施进行监督;

  (四)统一调配城乡水资源;

  (五)管理和指导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六)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发放取水许可证,并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

  (七)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授权调解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案件;

  (八)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职责比照前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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