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到位、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采购、管理及核算情况;
(六)建设项目建设成本和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及工程造价控制情况;
(八)建设项目各种税费的计提和缴纳情况;
(九)建设项目相关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十)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收费和其他财务收支、资质等级等事项;
(十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检查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建设的同步性及实施情况;
(十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和财务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投资及概算执行情况,重点审计资金到位和项目实际工程完成总投资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核算,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用核算,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其他投资列支情况;
(四)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情况;
(五)建设项目结余资金情况;
(六)建设项目应交税费、基建收入、包干结余的核算、分配、上缴、留成情况;
(七)从建设工期、工程造价、投资回收期和贷款偿还能力等方面分析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的效益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对未实施前期准备阶段工作情况审计和预算(概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建设项目,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应包括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先审计后验收。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单位不得办理正式竣工验收手续,不予批准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全额拨付工程项目建设资金。
建设项目初步验收结束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编制竣工决算报表,并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审计机关提交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申请。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时限安排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