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0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9月1日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保证审计质量,促进建设项目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以财政资金、各项政府性专项资金、政府统一借贷的资金和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投入资金等为主要资金来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或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州、县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对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时,适用本办法。
审计机关对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利用国外政府、社会团体、民间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或下一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并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授权对中央和上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结合计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安排,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
计划、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将每年建设项目计划、建设资金安排和拨付、项目建设进度和项目竣工情况报送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在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将投资规模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群众关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作为审计重点。
对财政性资金投资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等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