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1月26日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三日
迪庆州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
信访条例》和《云南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终结,是指有关机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对同一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处理决定后,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告终结。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信访事项履行办理、复查、复核的机关(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信访人提出的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受理或者转送信访人的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
(三)根据信访事项向有关组织及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是否适当,制作复查、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信访人;
(五)对有关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信访事项终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
(五)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事项办理和复查、复核的范围
第五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并要求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