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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庆藏族自治州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试行)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2号)


  《迪庆藏族自治州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试行)》已经2006年11月26日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三日

  迪庆州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畅通信访渠道,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信访条例》和《云南省信访事项终结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迪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访事项终结,是指有关机关(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对同一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复核程序并作出处理决定后,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告终结。

  第三条 依照本办法对信访事项履行办理、复查、复核的机关(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收信访人提出的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并决定是否受理;

  (二)受理或者转送信访人的办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申请;

  (三)根据信访事项向有关组织及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信访事项的办理、复查、复核意见是否适当,制作复查、复核决定书,并送达信访人;

  (五)对有关机关(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条 信访事项终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的原则;

  (五)坚持以疏导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事项办理和复查、复核的范围

  第五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职务行为不服,可以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并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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