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8号)
现公布《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维护国家法制 统一,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州人民政府依法按法 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在一定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其 它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命令或指示等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文件。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登记、公布、解释、备案适用本办法。
州人民政府内部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和具体事项的公告、通告、决定等,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制统一原则,遵循《立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
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用语应当准确、简洁,条文内容应当明确、具体,符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并具有可操作性。
第六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效能、公开、适度的原则,体现改革精神,科学规范行政行为,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