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为:货物类项目采购金额在十万元以上;服务类项目采购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采购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但车辆和单件大宗设备采购不适用此限额标准。
第十五条 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各类政府采购项目以及车辆和单件大宗设备采购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用邀请招标或者其他采购方式。
第十六条 各种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条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十七条 各部门在编制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同级财政部门汇总。
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对不认真编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的部门,视同预算不完整,财政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对纳入年度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组织政府采购活动的一般程序是:采购人按年度预算申报政府采购项目;财政部门按年度预算审批采购项目,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按批准的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和接受委托事项,有计划地执行政府采购任务。
第十九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适用政府采购方式应当遵循的政府采购程序,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和政府性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