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项目根据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确定。
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受金额限制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必须经过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指导下,由采购人组织采购。
第七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国库集中,统一收付。
第八条 未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限额标准。
(一)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金额在1万元以上;
(二)采购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虽然不足1万元,但是属于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
(三)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5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服务项目。
第二章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九条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是州、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财政部门。
第十条 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是州、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单独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即:非盈利性事业机构。
州级政府采购执行机构负责具体从事本级政府和县级委托的集中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 州、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公开招标限额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第十三条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由组织招标机构依法制作招标文件,公布采购项目、确定评标办法、发布招标公告,凡是具备相应资质,愿意参加竞标的供应商(即投标人),均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投标;投标结束后依法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