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3号)
现公布《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州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
第三条 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州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的采购目录,结合本州实际作适当调整后公布执行。
第四条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项目,适用《
招标投标法》。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
属于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在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由采购人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对于政府集中采购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招标投标;对于部门集中采购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采购人具备招标能力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投标,否则应当委托具有招标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第五条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项目的开标、评标和定标,应由公证部门进行公证,应有监察、财政部门参与监督管理。
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库中临时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
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进行评标。根据评标结果定标,确定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