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大型体育场(馆)、影剧院、商场;
25.县级以上大、中、小学的教学楼、图书馆、体育馆、学生宿舍等教学和生活建设工程;
26.党政机关、金融、信息等重要单位重要建设工程;
27.国家或省地行政主管部门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的其它重大建设工程或者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到州地震局进行资格验证和项目登记,并按证书级别规定的范围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条 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没有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规划、建设、国土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立项、征用土地和施工等手续。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和抗震设防管理费用,必须列入工程建设经费预算中,计费标准按国家、省、地(市)物价、财政等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向地震局申报建设工程相关资料(包括项目业主情况、工程场址、工程类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投资金额以及项目建议书、上报批件等)。领取《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通知书》。
(二)委托州内外具有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单位,对工程场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其评价结果报州地震局,由州地震局签署意见并负责报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其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
(三)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省评审委员会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
(四)在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后,建设单位应将设计图纸及说明报送州地震局,进行抗震设防审查、备案。
(五)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施工。
地震主管部门要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情况作监督、检查、验收。
第十三条 凡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未经州地震局办理有关手续的,各级发改委、建设、财政、银行、规划、设计、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