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9号)
现公布《迪庆藏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三月一日
迪庆藏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和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好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地震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
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建设工程场地进行的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地震动参数确定、地震小区划等专项业务。
本规定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 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承担地震安全评价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州、县、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城乡建设的管理范围,必须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第五条 州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实施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发改委、经贸、建设、财政、交通、水利、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监督工作。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要建设工程和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严格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