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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肉品质量管理,确保全省人民吃上“放心肉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治理
  给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是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欺诈行为,是给肉品进行非法添加的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凡进入定点屠宰环节屠宰的畜禽(指猪、牛、羊、鸡,下同),必须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对患有疫病的畜禽,不得出具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定点屠宰企业要如实记录畜禽来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溯源查验;畜禽在屠宰前必须停食静养12-24小时,在静养过程中如发现畜禽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病或死亡,一律不得屠宰,做好记录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条例》进行处罚。已上市销售的“白皮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肉品,一经发现,工商部门应责令经营者下架停止经营。对其问题肉品一律予以没收,给予经济处罚。
  二、规范屠宰行为
  严禁定点屠宰企业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一经发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条例》严肃处理。对于已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派员驻厂,对屠宰的畜禽实行屠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肉品应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屠宰企业对屠宰的畜禽应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对检验合格的肉品出具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对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屠宰企业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均不得出厂,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严打私屠滥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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