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1〕17号)精神,完成自治区2011年区直机关、各大事业单位高效照明产品使用率达到85%的目标,我局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关于印发2011年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发改环资字〔2011〕2648号)要求,在前期需求调查的基础上,计划在全区公共机构推广32万支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重点为区直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各大医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要意义
国家财政实施节能照明产品补贴政策,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不仅是建设节约型社会、节约型机关的迫切需要,也是有力推动我区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完成2011年全区公共机构节能目标的重要举措。各公共机构要充分认识本次推广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统筹安排,切实做好推广工作。
二、组织管理
按照分口、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共机构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工作由我局统一负责实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监狱系统及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本部门、本辖区的推广工作。
三、推广范围及数量
(一)推广范围。此次公共机构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范围为自治区本级公共机构,重点是未实施节能灯更换的区直机关及所属单位、高等院校、各大医院。
(二)推广数量。此次公共机构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推广数量为32万只。
四、财政补贴标准
各部门公共机构(属大宗用户)国家财政补贴30%,城乡居民用户国家财政补贴50%,自治区财政分规格进行补贴(补贴标准详见附件1),补贴外资金由申请单位自筹解决。
五、推广任务承担企业、产品规格和价格
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承担企业及推广产品种类、数量、规格和价格见《内蒙古自治区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规格价目表》(附件1),其中,产品规格和价格统一招标确定。
六、实施步骤
(一)任务分解。我局将根据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申请汇总情况,统筹确定并下达各部门推广工作。原则上按照各部门、各单位上报申请数量和时间先后安排推广任务承担企业开展推广工作。
(二)组织申请。未填报高效照明产品需求调查表的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填报《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负责部门和人员名单》(附件2)、《高效照明产品申请表》(附件3),并汇总填写《高效照明产品申请汇总表》 (附件4),于2011年10月24日前报送我局公共机构节能处。对没有上报高效照明产品需求调查表的区直机关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视同已全部使用高效照明产品,我局将联合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检查考核。
(三)安装实施。已填报需求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实际,与推广任务承担企业签订供货协议。推广任务承担 企业上门实施安装,并在安装完成后由申请部门支付补贴外资金并签章确认。各部门、各单位要对各自的安装数量、供货协议、资金支付等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推广任务承担企业的《内蒙古自治区公共机构高效照明产品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5)进行签章确认。
(四)总结验收。各部门、各单位对推广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报我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