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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重点工作通报制度实施办法


  (四)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途径。

第四章 通报程序

  第六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程序经同级保密部门审核后组织实施。

  (一)县人民政府通报的重点工作,经县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同意后,由县政府政务落实办公室或负责重点工作实施的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二)县直部门通报的重点工作,由各部门按规定自行组织通报,并报县监察局、县政务落实办备案;

  (三)各部门、乡(镇),按要求组织本地、本部门的通报工作,并将工作情况每季度报县监察局、县落实办备案。

  第七条 重点工作通报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一)重点工作的目标、任务、完成时限等内容;

  (二)重点工作实施的范围、责任部门和负责领导;

  (三)重点工作实施进展情况;

  (四)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责任部门收集整理采纳情况;

  (五)责任部门收集群众反馈意见、建议的渠道;

  (六)通报内容应实事求是、通俗易懂,统计数据和有关资料必须翔实可靠。

第五章 通报时间

  第八条 下列事项,每个季度通报1次,于下一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进行通报。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工作进展情况及其成效;

  (二)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

  (三)向社会公布的服务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

  第九条 公众关注以及其他应向社会通报的重要事项,应适时进行通报;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进行通报。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县政府政务落实办公室负责全县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协调推进工作,定期不定期对重点工作通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不断提高重点工作通报的质量和水平。县直各部门应做好本部门重点工作的情况通报。

  第十一条 新闻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推行重点工作通报制度的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动员全社会共同关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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