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较长时期内需要采取的重大交通管制措施;
(十一)其他关系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决策事项;
(十二)其他涉及人民政府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
(十三)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三章 听证组织
第五条 拟作出重大决策的行政机关是听证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决策的,牵头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是听证机关。
第六条 听证机关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听证。
经听证机关书面委托,有关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听证机关组织听证。
听证机关对于应当听证的事项,在组织听证的过程中还应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对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听证事项,必须主动启动听证程序。
第四章 听证程序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决策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应当提交本级政府法制部门进行法律审查,涉及到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还应当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应面向社会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具体规定的听证,从其规定。
第十条 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10个工作日前,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在听证会举行的7个工作日前,确定听证代表,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参加人员名单及听证代表名单。
第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应当听证而未组织听证的,可以向决策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写明申请听证的事项、理由、申请人、行政管理人等内容。
决策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对于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对于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